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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更新时间:2017-12-08 14:07: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4收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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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生效(环球网校提供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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