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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行纪合同

更新时间:2017-12-11 14:19:1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7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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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行纪合同”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行纪合同

  1、(环球网校提供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行纪合同限于“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项则非常宽泛。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2、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3、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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