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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法规》第十九章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第2节职业操守内容

更新时间:2017-12-16 07:5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6收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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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纲概述: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

  (一)了解我国银行自律组织的宗旨、目标;

  (二)掌握职业操守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三)掌握从业准则及职业操守的内容与相关规定

第十九章 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

第二节 职业操守

  一、职业操守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宗旨

  为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的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二)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在从业生涯中恪守诚信、合规、尽职的职业价值理念。

  银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二、从业准则

基本准则

内容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德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及本职业操守等)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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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业人员与客户间的职业操守

  (一)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应熟知内容:

  1.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

  2.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有关法规

  3.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在业务活动中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监管规定。

  必须做到:

  1.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2.本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

  3.根据立法本意正确理解监管规则中禁止性、义务性及程序性规定。

  (三)岗位职责

  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四)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明显违反本规条行为:

  1.向与业务无关的人(包括本机构其他同事)或其他组织透露客户个人信息;

  2.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3.不妥善保管或销毁有客户信息的资料、凭证等;

  4.将客户信息用于未经客户许可的其他目的。

  (五)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在存在潜在冲突情形时应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及处理利益冲突建议;

  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服务时,应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六)内幕交易

  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时获知本机构内幕信息;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建议。

  内幕消息包括: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金融交易达成、金融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如:银行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面临的重大诉讼以及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等信息。

  (七)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包括:

  1.银行在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核对登记。

  2.客户有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银行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

  3.银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八)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九)礼貌服务

  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要求应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十)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应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十一)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得向客户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应该做到:

  1.应从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向客户作出全面的产品介绍;

  2.对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尤其是该产品特有的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3.提醒客户留意合约中的免责条款;

  4.在客户提出问题之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解答,不应为完成销售任务,对产品存在的风险视而不见,或者刻意隐瞒。

  (十二)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信息。

  (十三)授信尽职

  应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信用环境、行业情况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情况、信用记录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十四)协助执行

  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财产。

  应该做到:

  1.不向不应该知道的人透露协助执行方面的信息;

  2.面临有关机关协助执行的要求之时,及时向内部支持部门寻求支持,确保获得专业指导;

  3.按照法律规定及内部工作流程确认来人的身份,审核来函的法定要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4.确保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属于该请求机关法定权限以内;

  5.审核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协助执行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法律文书载明的事项,不应根据执法人员口头请求而超范围协助执行;

  6.以专业、中立的态度对待任何协助执行请求

  (十五)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十六)娱乐及便利

  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十七)客户投诉

  应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投诉,并遵循原则:

  1.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2.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3.所在机构没有明确投诉反馈时限,应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4.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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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一)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尊重同事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二)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五、从业人员与机构间的职业操守

  (一)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六大公约及《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二)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三)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四)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五)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六)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七)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1.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2.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3.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八)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九)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披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六、从业人员与监管者间的职业操守

  (一)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三)配合非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四)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不得提供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监管人员加班费、奖金、补贴等;不得为监管人员报销因公因私的任何费用;不得向监管人员提供以联欢、学习、考察、课题研究等名义安排娱乐、抽奖、旅行、度假、支付费用等活动;不得安排监管人员住宿或宴请监管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费用自理;

  不应无偿将所在机构交通工具交由监管人员使用,如因监管工作确需临时使用,应当据实付费;不得向监管人员借用所在机构资金、设备、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许诺安排调动监管人员配偶、子女及亲友的工作,为监管人员购买、调换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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