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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注册电气工程师报名有关问题通知

更新时间:2017-07-05 09:59: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0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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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天津注册电气工程师报名有关问题通知》,2017年天津电气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希望各位考生关注,并且在规定的日期里参加2017年天津电气工程师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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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

  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文件安排,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3日—24日举行,现将考试报名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附表所列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报名方式

  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有关事宜可通过上述网址查询,具体安排详见附表。

  三、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的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报考人员,并认真做好报名组织和资格审查工作。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安排表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报考条件 报名时间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9月23—24日 见津人专〔2002〕26号 6月29日—
7月5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
(港口与航道)
9月23—24日 见津人专〔2003〕37号
及津人专职〔2005〕9号
6月29日—
7月5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
9月23—24日 见津人专〔2005〕51号
及津人专〔2005〕52号
6月29日—
7月5日
注册电气工程师 9月23—24日 见津人专〔2003〕35号
及津人专职〔2005〕9号
6月29日—
7月5日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9月23—24日 见津人专〔2003〕34号
及津人专职〔2005〕9号
6月29日—
7月5日
注册化工工程师 9月23—24日 见津人专〔2003〕36号
及津人专职〔2005〕9号
6月29日—
7月5日
注册环保工程师 9月23—24日 见津人专〔2005〕50号 6月29日—
7月5日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9月23—24日 见津人专职〔2004〕5号 6月29日—
7月5日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9月24日 见津人专职〔2004〕5号 6月29日—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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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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