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邮电》考点第十二章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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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邮政法律规范
一. 万国邮政联盟法律法规
邮联的法规包括其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签订的关于该联盟的组织法、总规则、公约和各业务协定,具体有:邮联组织法、邮联总规则和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
二. 各国邮政立法的核心内容
1. 邮政运营的法律地位
a. 邮政运营者属政府部门
b. 邮政运营者属国有企业
c. 邮政运营者属私营公司
2. 普遍服务制度
3. 邮政专营制度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邮政法律规范
1. 邮政企业的法律地位
2. 邮政业务及其资费
a) 邮政业务
b) 资费
3. 邮政专营权和专用权
4. 邮政代办合同
5.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保护
6. 邮件的寄递
a) 邮政企业的权利
i. 验视权
ii. 收费权
iii. 对无着邮件的处理权
b) 邮政企业的义务
i. 尊重用户用邮权
ii. 严格执行投递时限
iii. 接收查询和给予赔偿的义务
7. 邮政运输
8. 邮件的验关和检疫
i. 验关
ii. 检疫
9. 邮件的查询和损失赔偿
i. 查询
ii. 赔偿
10.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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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邮政法》修正的主要方向和内容
一. 现行《邮政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邮政局网点设置的公建配套问题
2. 对非邮政企业或个人经营速递业务时兼营信件业务的违法行为
3. 《邮政法对信函的定义所涉及的内涵有待于进一步论证。
4. 《邮政法》对邮政工作的管理需要具体明确
5. 《邮政法》对普遍服务的规定欠缺可操作性
二. 修正《邮政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
2. 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原则
3. 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的原则
4. 坚持普遍服务与逐步同市场和国际接轨的原则
三. 新《邮政法》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1. 改革后邮政的专营范围问题
2. 国有邮政企业的组织形态问题
3. 中国邮政立法模式的形态选择问题
四. 新《邮政法》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邮政专营的管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一律由邮政企业专营。未经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
第二,邮政管制部门依法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维护信件寄递业务的专营权,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促进邮政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
第三,邮政管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强化信件监管体系,配合公安、安全、海关等部门,对所有邮政企业经营和委托经营的信件实行统一监管,确保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
第四,邮政企业有责任协助配合邮政监管部门,调查寄递市场情况,查处侵权经营行为,确保邮政通信安全。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邮政执法人员查询了解经营速递业务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经营情况。
第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信件及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非邮政企业寄递。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非邮政企业及用户承担;由此引发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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