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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考点:1Z103082合同价款调整

更新时间:2017-07-14 16:58:3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51收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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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103080计量与支付

  1Z103082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合同价款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一2013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量法规变化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不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规定: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承包人无法报价。

  而当项目特征变化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例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描述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但施工图纸本来就表明(或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显然,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5与C30的混凝土,其价格是不一样的。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而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往往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给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突然增加过多,仍然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而突然减少过多,仍然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并且,有经验的承包人可能乘机进行不平衡报价。因此,为维护合同的公平,应当对工程量偏差带来的合同价款调整做出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l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l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此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做了以下规定: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规范中进度款的相关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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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物价变化

  施工合同履行时间往往较长,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起伏引起价格波动的现象,该种变化一般会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或减少,进而影响到合同价格调整,最终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为解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其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同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如前所述,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价格指数调整法和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对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有如下规定:

  (一)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计价规范中计价风险相关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八、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实践中,恰当的做法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不够,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员设计。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国际上一般由专业承包人员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总承包人与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例如:某工程招标,将现浇混凝土构件钢筋作为暂估价,为4000元/t,工程实施后,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将各规格现浇钢筋加权平均认定为4295元/t,此时,应在综合单价中以4295元取代4000元。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九、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除了根据标准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外,还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部就班地进行施工作业。因为有些施工流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例如,现浇混凝土必须有一定时间的养护才能进行下一个工序,刷油漆必须等上道工序所刮腻子干燥后方可进行等。所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作了以下规定: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丁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人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②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以及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③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

  十一、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例如:根据上述定义,暂列金额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某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及拟用项目如表1Z103082-4,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招标工程量最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且不需要在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他费用。

  暂列金额明细表 表1Z103082-4

  工程名称:××中学教学楼工程 标段: 第1页 共1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艟单位   暂定金额(元)     备注
    1     自行车车棚工程     项     100000     正在设计图纸
    2     工造偏差和设计变更     项     100000  
    3
    政策性凋整和材料价格波动
 
    项
 
    100000
 
 
    4     其他     项     50000  
    5        
    6        
    合计     350000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人投标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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