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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代收代缴税款

更新时间:2017-08-28 13:40: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2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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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剩两个月时间,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代收代缴税款以下内容分享第三章消费税法的相关知识点,消费税也属于考试中比较重要的
  【摘要】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剩两个月时间,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代收代缴税款”以下内容分享第三章消费税法的相关知识点,消费税也属于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本章内容相对较多,学习难点较大,特别是不同计税方法下消费税的计算。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代收代缴税款

  1、(环球网校提供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是委托方,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是消费税的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

  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2、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计税依据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3、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于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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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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