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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温馨提示

更新时间:2017-09-21 09:37:2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42收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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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生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9月23日、24日举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要求,考试开考2小时内不得退场,开考5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考生务必提前熟悉考点路线,为避免交通拥堵影响入场时间,请于各科目开考前40分钟到达考点,并按照要求带齐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和考试文件规定的考试用具,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因此,请各位考生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涉及考试的各项条款,坚决抵制任何作弊行为。

  考试结束后,国家将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检测,经监测确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均取消考试成绩。

  特此提示。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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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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