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保证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保证

更新时间:2017-09-26 10:27: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1收藏3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保证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保证”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掌握债的必考知识点。

  保证

  一、保证人(环球网校提供保证)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不能作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要式、从合同。法律认可的保证合同书面形式包括:

  (1)债权人与保证人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中附加有保证条款;

  (3)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或者盖章;

  (4)保证人单方面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保函、担保函),且债权人接受。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责任亦非补充性责任。

  (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是指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五、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②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的确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

  ①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提示】所谓约定不明,指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

  ③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的效力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的发生原因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的构成要素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机考模拟试题汇总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考试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保证”供广大考生学习知识点。

  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七、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和保证人自身的抗辩权。

  保证人自身的抗辩权包括:

  (1)因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因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

  (2)欺诈

  ①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

  ②债权人、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

  ③当债务人欺诈保证人而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证人免责。

  八、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主合同内容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3)变更合同标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5)主债务人更换,非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责任归于消灭。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的效力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的发生原因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的构成要素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机考模拟试题汇总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考试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保证”供广大考生学习知识点。

税务师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