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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的消灭

更新时间:2017-09-27 10:23:2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6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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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的消灭”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掌握债的必考知识点。

  债的消灭

  1、引起债消灭的原因有:(环球网校提供债的消灭)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2、法定抵销

  (1)双方互存债权和债务;

  (2)双方的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

  (4)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销。

  【提示】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和期限。抵销属于处分债权的行为,抵销人应当有行为能力。合意抵销不受法定抵销构成要件的约定。

  3、提存

  (1)适用于提存的情形

  ①债权人迟延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没有继承人或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

  (2)提存的效力

  ①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②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③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

  免除是单方行为,属于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有行为能力。

  5、混同

  (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

  (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一人。

  【提示】企业合并、继承等皆可发生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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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在债法理论中,债的移转形式包括(  )。

  A.债权让与

  B.债的清偿

  C.债的混同

  D.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E.债务承担

  【答案】ADE

  【解析】选项BC属于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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