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劳务派遣概念及适用范围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劳务派遣概念及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17-09-28 17:25:2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6收藏8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报考初级的考生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报考初级的考生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劳务派遣概念及适用范围”2018年新版教材还未公布,小编会每天为大家整理初级历年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环球网校提供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①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②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练习题:劳动合同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劳务派遣概念及适用范围”要求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并掌握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初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初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初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