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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融资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17-09-30 14:41:2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0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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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融资租赁合同”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合同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掌握债的必考知识点。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关系(环球网校提供融资租赁合同)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须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二、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合同的特色

  通常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非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

  【提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特色

  (1)出租人

  ①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物无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不影响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②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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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承租人

  ①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并决定租赁物条件;

  ②验收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

  ③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独占使用权;

  ④租赁期间届满对租赁物有优先购买权;

  ⑤对出卖人的索赔权;

  ⑥按照约定验收、接受租赁物;

  ⑦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维修保养租赁物;

  ⑨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于出租人。

  四、租赁物的归属

  (1)出租人保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于整个租赁期间。

  (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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