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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提起解散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8-01-08 13:33:2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8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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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小编为了更好帮助考生,针对考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提起解散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本文针对教材内容中的知识点进行解答,希望考生认真学习,具体答疑如下

  问题:提起解散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解答:

  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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