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法二或成出题点的第一章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1)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详见教材P12】
(2)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教材P16】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详见教材P22】
(4)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广宣费的扣除添加时间限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详见教材P25】
(5)新增“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3年扣除”的规定。【详见教材P26】
(6)新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新改写“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年应税所得额由30万提高至50万),并以编者注的形式提示将应纳税所得额由50万提高至100万的政策”。【详见教材P72-P73】
(7)以编者注的形式增加“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详见教材P75】
(8)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详见教材P76】
(9)以编者注的形式增加“一次性税前扣除设备的价值由100万提高至500万”的规定。【详见教材P78】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中第六点,文件依据变更,内容已经随政策变更。【详见教材P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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