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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确有专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8-10-12 10:04:5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14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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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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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这一规定对中医医师资格管理进行了改革创新,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于2017年11月10日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5 号发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要求,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要求,我们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

二、编制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申请考核注册人员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中医(含民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二)对申请考核人员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要求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推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材料;以及师承相关材料或医术渊源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推荐医师的条件。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的黑龙江省区域内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老师每年推荐申请考核人员不超过五名;

(四)指导老师的条件。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五)考核的方式。实行老师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考核老师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六)明确考核的分类及考核程序。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内服方药类考核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价、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外治技术类考核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价、外治技术操作等。

(七)考核的结果。经综合评议后,考核老师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考核合格者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考核合格者,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八)注册执业管理。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九)对违规的处理。一是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二是考核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的,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四、考核注册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一)组织实施。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管理。县级、设区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复审工作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二)监督管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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