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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灵宝市护士执业注册办理规程

更新时间:2018-10-12 18:12: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6收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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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执业护士频道为大家整理《三门峡灵宝市护士执业注册办理规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护士执业注册办理规程

一、主要法律依据

依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原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二、办理机关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和证书补发机关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机关为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首次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A3纸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资格证原件;

5.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加盖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4张。

9、凡持有2005年以后入学的我省中职学校毕业证或外省大专及本科的申请注册人员需提交学历认证报告。

10、凡持有外省中专的申请注册人员需提交学籍档案。

11、毕业证丢失的,需提交毕业证明书。

(三) 其它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三级教学、综合医院接受6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延续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经护士执业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且《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的护士。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A3纸一式2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岗证明;

4.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三)其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在护理岗位的;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延续注册的。

五、变更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

(二)地方变更注册

1.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3)A3纸一式2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加盖公章);

(5)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三)军队(武警)变更至地方

1.需要提交的材料同地方变更注册一样。

2.军队或武警护士变更到地方流程:

(1)当前执业注册信息在军队武警的护士人员,护士个人端首先提交从军队、武警到地方执业的信息验证申请,拟执业机构先做信息审核,然后由具有军队、武警变更权限的上级卫生计生委做审批;

(2)军队、武警将地方卫生计生委审批通过的信息验证申请导入军队、武警护士系统来完成护士信息验证,然后将验证结果反馈到地方系统(该验证过程需要1-2周);

(3)信息验证通过的人员,在护士电子化系统个人端业务查询中查看验证结果,正式提交变更入地方机构的申请,拟执业机构做信息审核并打印申请表,最后由具有军队、武警变更权限的上级卫生计生委做审批;

六、注销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中断护理执

业活动超过3年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

士执业证书》处罚的;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4)一式2份;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注销注册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重新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被注销注册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首次注册提交材料;还应当提交三级教学、综合医院接受6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八、证书补发

(一)对象及条件。

2008年以后换发或注册的新《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者。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附件5)一式3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刊登内容包括姓名、单位、执业证书编号)1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彩照4张。

注:证书损毁者提交上述1、3、4项和损毁证书原件。

九、其它

(一)《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换领新《护士执业证书》除按照首次注册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供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并提交三级教学、综合医院接受6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填表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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