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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造价师《造价管理》知识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

更新时间:2018-10-15 14:48:5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3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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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快到了,考生们又该埋头苦读了,小编整理分享了“2018造价师《造价管理》知识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

目前,我国已开办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正在逐步推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这里主要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规定。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1) 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期间,业主和承包商对所建工程都承担有一定风险,即具有可保利益,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公司则可以在一张保险单上对所有涉及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予以合理的保险保障。建筑工程保险一张保单下可以有多个被保险人,这是工程保险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特点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可包括以下各方:

1) 业主: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

2) 承包商:总承包商及分包商部

3) 技术顾问:业主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4) 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2) 投保人。

1) 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投保;

2) 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规定由某一方投保;

3) 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业主投保;

4) 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业主投保。

2. 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

2.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责任范围。

①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② 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并非自动承保,保险人在承保时须在明细表中列明有关费用,并加上相应的附加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清理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该项费用的赔偿。

2)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 除已将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列入保险范围,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⑩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 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 责任范围。

①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习题:下列情形中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是( )。

A、工程所有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领有公共运输行使执照的车辆的事故

C、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失

D、在保险期内,发生与承包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答案: D

2) 除外责任。

① 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 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a.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c.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d.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③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④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⑤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⑥ 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⑦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1) 建筑期。

1) 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工程破土动工之日;②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

2) 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且最迟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在实际承保中,在保险期限终止日前,如其中一部分保险项目先完工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时,该完工部分自验收移交或交付使用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 试车期。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安装的是新机器,保险人按保单列明的试车期,对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3) 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投保与否,由投保人自己决定,需要投保时,必须加批单,增收相应的保费。

(4) 保险期限的延长。如工程不能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内完工,经投保人申请并加缴规定的保费后,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的,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专门承保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的保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安装工程一切险具有下列特点:

(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増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在机器安装#之后,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1/3左右。

(2) 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自然灾害,而安装工程一切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人为事故损失。

(3)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在保单结构、条款内容、保险项目上基本一致,是承保工程项目相辅相成的两个险种。以下主要介绍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不同部分。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安装工程责任方主要有:业主(应对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负责承包商(应对不属于卖方责任的安装、试车中的疏忽、过失负责卖方(应对机器设备本身问题及技术指标导致安装试车过程中的损失负责)。由于安装期间发生损失的原因很复杂,往往各种原因交错,难以截然区分,因此,将有关利益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都视为安装工程险项下的共同被保险人。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包括:①业主;②承包商(含分包商);③供货商,即负责提供被安装机器设备的一方;④制造商,即被安装机器设备的制造商,但因制造商的过失引起的直接损失,即本身部分,不包括在安装工程险责任范围内;⑤技术顾问;⑥其他关系方。

一般来说,在全部承包方式下,由承包商作为投保人投保整个工程的安装工程保险。同时把有关利益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如非全部承包方式,最好由业主投保。

2. 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1) 安装项目。这是安装工程险承保的主要保险项目,包括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信等设施。适用安装工程险保单承保的标的,大致有三种类型:

1) 新建工厂、矿山或某一车间生产线安装的成套设备。

2) 单独的大型机械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巨型吊车、传送装置的组装工程。

3) 各种钢结构建筑物如储油罐、桥梁、电视发射塔之类的安装和管道、电缆的铺设工程等。这部分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与承包方式有关,在采用完全承包方式时,为该项目的承包合同价;由业主投保引进设备时,保险金额应包括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加上国夕卜运费和保险费、国内运费和保险费、关税和安装费(人工、材料)。

(2) 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指新建、扩建厂矿必须有的工程项目。保险金额应为该工程项目建成的价格,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该项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安装工程一切险金额的20%,超过20%时,应按建筑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超过50%时,则需单独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3) 安装施工用机器设备。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4) 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保险金额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其实际价值。

(5) 清理费用。此项费用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定并单独投保,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内。保险金额对大工程一般不超过其工程总价值的5%,对小工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值的10%。

以上各项之和即可构成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总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以以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投保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同建筑工程一切险。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在工作、生产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举措,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由此可看出,工伤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其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在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还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无论是长期工、季节工、临时工,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 责任范围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伤责任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工伤责任认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工伤责任范围。《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具体包括: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视同工伤范围: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条例》中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条例》中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 工伤除外责任。为了防止工伤认定的扩大化,保证确保保险基金合理支出,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条例》同时还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和不得视同工伤的兰种情形: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向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施工人员实施赔付的保险。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工程项目作为投保单位的,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投保。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工程。

对于参保人员的界定,不能认为建筑意外保险只是局限于在施工工地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才能作为建筑意外险投保的对象。实际上由于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也经常到施工现场,他们也同样面临着施工带来的人身伤害的危险,所以被保险人也应该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因此,不论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工,是正式工还是农民工,是操作工还是管理者,都应该属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作业和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还应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职责或参与施工现场救援抢险等有关人员。有关文件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的投保方式。

2. 保险范围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是指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3. 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 保险期限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从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但保险期间自开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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