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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实务或成出题点的第十章

更新时间:2018-10-19 10:09:1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7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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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涉税服务实务或成出题点的新政第十章”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由2.5%提高至8%。【详见教材P280】

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编者注: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_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具体政策见相关文件。

(二)增加加速折旧由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的规定。【详见教材P285-P286】

编者注: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见相关文件。

(三)保险公司准备金年限更新。【详见教材P291】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四)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扣除规定。【详见教材P292】

编者注: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具体政策见相关文件。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五)增加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的规定。【详见教材P296-P297】

根据税法规定,超过限额的部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足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应据实扣除。

(六)增加小微企业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详见教材P298】

编者注: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见相关文件。

(七)增加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增加房企亏损确认和抵补的规定。【详见教材P300】

编者注: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具体政策见相关文件。

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特别注意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关亏损确认和抵补,一是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二是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1)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2)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八)增加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扣除规定。【详见教材P330-P331】

①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税法规定执行。要特别注意个人自行退保时,是否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是否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是否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税法规定执行。要特别关注个人自行退保时,是否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③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税法规定执行。

④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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