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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第二章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要内容

更新时间:2018-11-09 08:0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8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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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备考要尽早开始,为了帮助各位考生能够高效备考,环球网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19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第二章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要内容,帮助考生掌握监理工程师考试基础知识,希望能助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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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要内容

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现将历年出过考题的主要内容列出,是复习的重点内容。

考点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P15)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二:施工许可证延期(P16)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考点三:中止与恢复施工的施工许可证(P16)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考点四:开工报告的批准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考点五: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定(P16)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考点六:工伤保险(P17)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考点七:交付使用的条件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考点八:分包规定(P17)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考点九:监理事项通知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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