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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9-09-16 09:36:2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22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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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于近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环球网校小编为您整理如下请您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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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号),建立符合传统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的医师考核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以师承方式学习蒙医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考务中心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盟市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盟市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资格复审和报送工作。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县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蒙医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师承方式学习蒙医中医的,应连续跟师学习蒙医中医满 5 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1.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或同等学历程度,遵纪守法。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并经旗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从师承关系合同公证之日算起,连续跟师学习满 5 年。跟师期满后,指导老师评价合格并同意出师。2.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具有蒙医或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蒙医中医临床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蒙医或中医专业技术资格;指导老师应有丰富的独特的技术专长,并能连续 5 年以上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和临床带教;每位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 4 名。(二)经多年蒙医或中医临床实践的,应具有医术渊源,在蒙医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蒙医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 5 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2017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从事蒙医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 5 年的。1.蒙医中医医术应具有传承脉络或理论、技术来源。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前(1998 年 6 月 26 日前)从事蒙医中医临床实践活动满 5 年;或已取得《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后(1998年 6 月 26 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 年 7 月 1 日后)实施前,在蒙医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蒙医中医临床实践活动满 5 年。(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1.专长的诊疗技术安全、有效,技术风险和毒副作用小。2.医术得到患者认可。(四)由 2 名以上蒙医或中医专业医师(不包括指导老师)推荐。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盟市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蒙医或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包括专长执业医师),每位推荐医师当年推荐不超过 2 人。(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在临床实践中无重大人身损害后果。

第六条 符合申请考核条件的人员,分别填写《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七条 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长期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蒙医中医医术专长综述(2000 字以上,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和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包括 10 份以上回顾性病案记录、录像资料、图片资料等)。(四)至少 2 名蒙医中医专业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包括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被推荐人姓名及医术专长、推荐理由等)。(五)以师承方式学习蒙医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连续跟师学习蒙医中医满 5 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师承人员每月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六)经多年蒙医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从事蒙医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 5 年证明。祖传医术渊源:包括蒙医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证书、地方志中关于家族祖辈行医记载、祖辈数代诊疗记录、祖辈被授予的医匾、传承自祖辈的书籍文献等的复印件。自学成才渊源:学习相关经典古籍文献(节选)等的复印件。实践活动 5 年证明: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旗县级以上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出具的乡村医生从事蒙医药中医药服务证明、长期临床实践所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蒙医药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证书、个体行医证书、职称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及其他有效行医资质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推荐证明;或至少 10 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八条 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查验身份证明及其他证书、合同书、公证书原件,由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后,原件交回本人。对申请考核人员提交材料审核合格后,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将申请考核人员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考核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盟市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九条 盟市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盟市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考核人员全部材料和考核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十条 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有异义的,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盟市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予以实地核查,书面报告核查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报名资格。

第十三条 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考核人员按专长进行分类,研究确定分期分批考核时间,由盟市、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考核人员按照专长分类考核时间参加考核。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十四条 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强化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善考核制度,对考核工作人员和老师进行专门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并提前 3 个月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

第十六条 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考核老师库和仲裁老师组,老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蒙医中医专业执业医师;(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蒙医中医临床工作 15 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七条 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考核老师库内抽取相关专业考核老师。

第十八条 考核老师是考生的近亲属或者与考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四章 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 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老师集体评议方式,老师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奇数。

第二十条 申请考核人员进行现场陈述和现场操作,提供回顾性蒙医中医医术实践资料。

第二十一条 考核老师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蒙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综合评议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医疗安全、防控技术风险。

第二十二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蒙医中医基础知识、蒙医中医诊法技能、蒙医中医治疗方法、蒙药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蒙药中药等。参加考核者陈述其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等;老师以现场提问形式了解判断参加考核者掌握的与其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蒙医中医理法方药知识和用药安全等知识;考核蒙医中医技能操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现场辨识相关蒙药中药能力。考核老师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蒙药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蒙药中药毒性知识等,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及防范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蒙医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参加考核者陈述其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等;考核老师以现场提问形式了解判断参加考核者掌握的外治技术相关知识;并对操作要点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进行考核。考核老师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蒙药中药的,还考核相关的蒙药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四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蒙药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考核老师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和现场操作,结合回顾性蒙医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实践记录、录像资料、图片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主要评价岗位胜任能力、临床经验和实践能力。同时对参加考核者使用蒙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老师组经集体综合评议后,考核老师根据考核情况对参加考核者作出是否合格的考核结论。在考核合格结论中明确参加考核者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蒙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考核人员如对考核结论有严重疑义的,由仲裁老师组进行评议最终确定。

第五章 发证注册

第二十八条 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蒙医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拟以个人开业方式从事蒙医中医医疗活动的,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拟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蒙医中医医疗活动的,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旗县级及以上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三)与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提供照片同版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在医疗机构执业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以个人开业方式的,提供《中医诊所备案证》或《中医诊所许可证》;(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不予注册情形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参加考核申请所在旗县区区域;执业类别是指中医类别;执业范围是指按照考核内容能够使用的蒙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蒙医中医(专长)医师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登录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蒙医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能提供蒙医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蒙医中医(专长)医师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蒙医中医(专长)医师可以在其申请考核所在旗县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拟跨旗县执业的,需经拟执业所在地盟市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增加或变更注册地点;拟跨盟市执业的,需经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增加或变更注册地点。

第三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蒙医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八条 蒙医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蒙医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提供蒙医药或中医药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学会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执业培训。主要培训相关卫生和蒙医药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蒙医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蒙医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提高其执业技能,促进医疗安全。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对蒙医中医(专长)医师培训的长效机制,为蒙医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使其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一条 盟市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蒙医中医(专长)医师进行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蒙医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对其范围执业、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申请考核人员、考核老师、推荐医师、指导老师和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蒙医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出师证书》的,可以参加国家中医类别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六条 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参加国家中医类别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七条 已取得蒙医或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蒙医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参加国家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八条 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蒙医药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港澳台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以师承方式学习蒙医中医的,可以在指导老师所在旗县区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十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蒙医中医医师,之后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 5 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国家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

第五十二条 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按照考核成本申请收费标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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