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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变动—企业所得税法

更新时间:2018-11-21 11:01:0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3收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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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特分享了“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变动—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资料,以下介绍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变动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01、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由2.5%提高至8%

根据财税〔2018〕51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至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由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提高至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

0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

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根据财税〔2018〕76号《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0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由50%提高至75%

根据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中年应纳税所得额

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根据财税〔2018〕7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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