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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人对聘用的建造师真实性负责

更新时间:2018-11-23 14:36:1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4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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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月22日,福建住建厅发布《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许〔2018〕29号)》,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对企业申请资质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企业聘用一级建造师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所申报建造师的数量及其姓名、年龄、专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核准资质。

二、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需提供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总造价30%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发票。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需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厂房证明和设备购置发票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前述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

文件原文:

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许〔2018〕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有关企业:

现将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企业聘用一级建造师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所申报建造师的数量及其姓名、年龄、专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核准资质。企业所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应在资质核准后2个月内完成注册手续。企业聘用二级建造师的,需在申请资质前,通过《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完成注册手续。

二、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需提供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总造价30%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发票。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需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厂房证明和设备购置发票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前述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

四、新设立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在申请资质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所申报注册人员的数量及其姓名、年龄、专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核准资质。

五、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六、对于未改制的事业编制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时,不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10月18日,住建部网站发布《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企业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1、升级、延续、变更: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2、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

通知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2018〕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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