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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进一步改革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8-11-26 18:38:1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63收藏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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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卫生职称频道分享《西宁进一步改革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希望相关人员及时关注。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西宁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局,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行业、系统、民营医院:

为切实加强西宁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精神。市人社局会同市卫计委研究制定了《西宁市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青人社厅函〔2018〕4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西宁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西宁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央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忠实践行“两个绝对”,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建立以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强岗位设置管理,为深化医改,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服务发展。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基层,服务医改,服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才评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注重实际、业绩导向。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重点考核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计生专业人员注重临床水平、注重服务质量、注重工作业绩,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宁市各县(区)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不予申报。

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建立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评审体系

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副高级)评审制度。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市人社局会同市卫计委组建西宁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市基层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市人社局和市卫计委共同组织实施本市基层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也可以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申报优惠政策,对通过评审的人员,颁发专门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证书。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达到我省统一规定的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高级职称资格证书。

五、优化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条件

(一)按照岗位设置情况择优申报。全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与岗位设置管理情况有机衔接。按照我市现行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有关要求,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申报推荐时,要向长期工作在艰苦边远和工作薄弱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二)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要求。

(三)淡化论文、科研要求。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可作为评审参考条件。

(四)注重继续教育培训。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职称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包括公需科目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在任职期内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五)突出实践技能要求。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践技能考试。由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共同划定本市合格标准。

六、制定评审标准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结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市人社局会同市卫计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本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新的评审条件,着重突出对医德医风的考核,并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重要内容作为业绩条件。

(一)对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等服务,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培训和指导下级医疗卫生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完成情况。

(二)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七、建立长效机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管理办法。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管理。

1. 全省统一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长期有效。取得该证书人员,可向全国、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流动。

2.省内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本市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有效,并作为本市区域内县(区)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岗位聘任和工作流动的依据。

3. 取得省内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全省统一的卫生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州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其取得的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高层次人才流动的条件和依据。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管理。

1.全国统一的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取得该证书人员,可在全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流动。

2.省内统一的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取得该证书人员,限定在省内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流动。

3.省内乡村医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仅适用于村卫生室从事农村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脱离村卫生室岗位,证书无效,该证书亦不得作为申请个体行医的依据。取得该证书的人员,限定在省内村卫生室聘任、流动。

八、全面加强岗位设置管理

(一)适当提高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比例。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将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县级公立医院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由0.8:4.0:5.2调整为1.5:4.5:4.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由0.8:4.0:5.2调整为1.0:4.5:4.5,其他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由0.5:3.0:6.5调整为1.0:4.5:4.5。另外,高级岗位等级比例中正高级比例由10%提高到15%。

(二)建立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县域内统筹使用的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配置”的原则,基层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由各县人社、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掌握,在本县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管理使用。为确保岗位统筹使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县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统筹使用和动态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定。统筹使用应当以促进卫生资源均等化和调动基层卫生专技人员积极性为目的,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工作薄弱地区流动。

(三)重新调整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调整后,各县(区)人社部门要督促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重新核准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同时,要立足职责,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岗位聘任、岗位变更备案等后续管理工作,并及时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四)加强后续管理。各县(区)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和基层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人事政策规定,督促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进一步完善以岗位职责为依据的考核制度,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择优聘用人员。

九、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列为深化医改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二)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积极推进,周密部署。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引导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人社局、卫生计生局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工作,使基层单位和广大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分了解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政策。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励引导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立足岗位、扎根基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西宁市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2.《西宁市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1

西宁市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为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入社厅发〔2017〕1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评审条件,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表明其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聘任事宜。

第三条 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人员的能力与水平,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卫生计生行业实际,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严格标准、择优推荐、规范程序、保证质量,高效做好推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

第四条 本评审办法主要由组织、申报和审核、评审、审批程序组成。申报资格和相关资料的审查由承办部门负责,评审工作主要由西宁市基层卫生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由本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卫生专业理论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群众公认的老师组成。副高级职称评委会一般由 21人以上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 名。评审委员会评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计委从老师库中随机进抽选。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类别组成若干评议组。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六条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范围:各县(区)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不予申报。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法》、《护师条例》规定要求。根据“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统一上报”的原则,按照《西宁市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内容,提出个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向西宁市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所提供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获奖证书,须与所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奖励项目等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五章 审核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整理;并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确定申报人数。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表彰奖励、执业资格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整理申报材料后逐级向上级职称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卫生计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盖章,由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报西宁市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审。

第十一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评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推荐申报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评审环节具体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 评委会应建立职称评审会议制度,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结果、会议主持人、记录入等,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资料完整齐全。

第十五条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委中,若有亲属申报评审,该评委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委会时,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

第十七条 评委会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八条 西宁市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的老师库中随机抽样,提出专业老师评议组人选和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报经西宁市人社局、西宁市卫生计生委同意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申报专业,评审工作应划分若干学科老师评议组,对本专业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议。凡符合规定评审条件的,须经专业学科老师评议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可推荐到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得推荐。

第二十条 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各专业学科老师评议组通过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水平的任职资格,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成员赞同的,视为通过。

第七章 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西宁市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提出报批人员名单,经西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报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符合相应学历任职年限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延期任职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或出现严重差错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

2、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到行政处分者,已定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

3、已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或谎报业绩都延期3年。

4、本评审办法由西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西宁市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为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总则

1、按照评审条件,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表明其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聘任事宜。

2、本标准适用范围:各县(区)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不予申报。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申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学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申报基层副主任医师职务必须出具《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申报基层副主任护师职务必须出具护士注册的《执业证书》。

三、资格资历

1、申报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在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中级岗位服务满三年。

2、申报晋升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并聘任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并聘任六年以上。

(2)取得医学硕士学位,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并聘任四年以上。

(3)医学院校专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并聘任七年以上。

(4)医学中专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并聘任九年以上。

(5)国家和省内中藏蒙医药老师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经考核评估,取得出师证书者,任职年限可相应缩短一年。

(6)任现职务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其任职年限可适应缩短。

3、申报卫生系列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须参加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并取得合格。

4、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合格。

5、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职称评审时,专业技术人员近三年来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四、业绩成果

1、县(区)级医疗机构:申报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须提交《述职报告》,其内容主要注重本业务病历的分析,包括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接诊量、接触到的典型病例以及处理方法等。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申报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须提交任职以来工作总结,总结包括任职以来基本医疗工作量、病案、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记录等内容。

3、县级公共卫生机构:申报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须提交任职以来工作总结,总结包括任职以来工作量、专业报告等内容。

4、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亲自参加指导急、危、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或处理特殊疑难问题。定期进行病例讨论和查房或定期讨论有关专业问题。县(区)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须具有经单位审核认可的18份典型原始病历或有关的原始证件和报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须具有经单位审核认可的15份典型原始病历或有关的原始证件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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