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执业药师注销注册办理指南
湖北恩施执业药师注销注册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需要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符合注销条件的执业药师。
(一)事项名称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二)事项代码
42280000000001146005300100273004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决定机构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1999年4月1日)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相关法规、文件及其他事项: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函[2008]1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3〕15号)。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无
2.受理条件
(1)《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届满不愿意再次注册的;
(2)执业单位被宣布破产、解散、终止生产经营的,或者被行政机关依法注销、吊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3)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6)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7)经查实,不依法依规执业或一年内累计3次不在职在岗执业的;
(8)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3.禁止性要求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十二)数量限制
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现场办结
(十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表1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纸质版/电子版) |
材料份数 |
1 |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下载网址:http://zyys.sfda.gov.cn/ | 须写明注销理由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复印件 |
2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 | 需有资格证书编号和姓名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复印件1份 |
3 | 身份证明 | 本人自备 |
身份证明正反两面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复印件1份 |
4 | 执业药师注册证 | 本人自备 | 若注册证原件遗失需登报挂失,登报后一个月再办理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1份 □复印件 |
5 | 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 执业单位提供 | 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 √复印件1份 |
其它要求: 1.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 2.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的,按材料目录提交原件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DOC格式。 4.纸质申请材料(除证件类原件),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2.表单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空表)见附件1
3.申请材料范本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范本)见附件2
(十六)结果名称
1.准予许可的,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结果样本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3
(十八)收费
1.是否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办理地点
地点:恩施州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恩施州XX区XX号
(二十一)中介服务
无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见图1:
图1 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申报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准予许可的事项,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公示平台上公示。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系统即时通知服务对象,并同步在公示平台上公示。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等预约服务。
窗口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恩施州政务服务中心州食药监窗口。
电话号码:0718-8262956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恩施州政务服务中心州食药监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8-8262956
3.网上咨询:http://syjj.enshi.gov.cn/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窗口查询:恩施市金桂大道恩施州政务服务中心州食药监窗口。
电话号码:0718-8262956
网上查询:http://syjj.enshi.gov.cn/
(四)物流快递
1.物流快递接收
收件信息:恩施市金桂大道恩施州政务服务中心州食药监窗口;收件人:XX;电话:XXXXXXX
2.物流快递寄出
需通过物流快递获取办理结果材料的,应提供收件地址、收件人及电话。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恩施州政务服务中心州食药监窗口
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12331
网上监督投诉:http://syjj.enshi.gov.cn/
信函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收到投诉后按照《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办理并回复。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恩施市舞阳大道213号
电话号码:12331
网址:http://syjj.enshi.gov.cn/
(三)配合监督检查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3.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配合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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