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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买卖合同管理要点

更新时间:2018-02-22 10:24: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6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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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采购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要点

  《合同法》第172条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除具有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体现招标采购合同的特殊性质。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关注如下要点:

  (1) 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目前中标合同采用的书面形式应当指合同书形式,应当由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订立。

  (2) 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投标法》第8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因此,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招标人)和出卖人(即中标人)都应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个人投标。

  (3) 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不能进行转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故招标采购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

  因此,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在签订后,除非发生被兼并、重组等法定情形,当事人不能任意将合同转让。否则,将导致中标结果的变更,违反了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使招标投标程序失去意义。

  (4) 审核和确认合同当事人主体相关信息

  合同主体信息包含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格与资信等方面内容,合同主体信息影响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应当重点进行审核与确认,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资格审核的目的是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核实当事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等;此外,买受人还应当确认出卖人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标的物。

  (5) 审核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和严谨性

  签署要素全面、内容完备严谨的货物买卖合同是确保合同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重视合同的签订管理,确保合同的完备性和严谨性。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应重点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合同应当载明标的物全称以及具体规格、型号等;标的物的数量、价款应当明确,包括计量单位,单价、总价及币种等。第二,合同应明确约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以便于验收,并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如约定标的物附有说明书,则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的质量要求。第三,合同应当约定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以免发生货损,引起纠纷;未作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包装方式。第四,因合同履行期限关系着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也影响着出卖人延期供货违约责任的承担,为此,合同当事人应对合同履行期限作明确具体的约定。第四,因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影响着货物所有权以及风险的转移,为此,合同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6) 重视货物验收与单据管理

  合同的检验条款应当具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以及买受人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等。买受人收取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与合同不符的,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另外,在货物的检验、交付过程中,应签署并保管好验收单、移交单等单据。

  (7) 确保结算支付的安全性

  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结算支付的方式,结算货款过程中,应审核、查验票据是否与合同一致,以及票据的真实性。

  (8) 其他注意事项

  ①应保证合同当事人名称首尾一致,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名称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与真实姓名一致。此外,应确认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具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非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审查其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 ^

  ② 防范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 范,如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履约担保等,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风险。此外,在合同履行出 现纠纷时应注意妥善保留证据,积极应对,必要时可以积极行使诉权,通过司法救济保护 自己的权利。

  ③ 应尽量使用标准合同范本。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范本,以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并可结合具体交易情况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此外,必要时可以咨询有招标经验的专业人员和专业律师,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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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4年;

  2.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专业实务专业实务》和《专业实务专业实务》2个科目,只参加《专业实务专业知识与专业实务》和《专业实务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者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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