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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护士执业注册(延续)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18-04-17 14:21:3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6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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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详细介绍了佳木斯市护士执业注册(延续)办理指南,希望准备延续注册的护士及时关注本文!详细内容环球网校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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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 子项名称 延续
实施主体 佳木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相对人 个人 收费
是否有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部门事项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受理方式 窗口 是否开通网上办理
承办科室 行政审批科 发放证照
或办理结果名称
《护士执业证书》
咨询电话 0454-8602877 办理地点 佳木斯市长安路26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办事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职权依据 一、《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5项 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事流程图

佳木斯市护士执业注册(延续)办理流程图

申报材料
序号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文件数量 规范格式文本
1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1份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表(空表).doc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表(样表).doc 

2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1份  
3 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1份  
4 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5年50学分,不需要存档) 1份  
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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