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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原因

更新时间:2018-04-23 14:38: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9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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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原因”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
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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