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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一般取回权

更新时间:2018-04-24 15:37:2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3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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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一般取回权”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
一般取回权

取回途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取回时间: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拒绝取回: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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