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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更新时间:2018-04-25 13:26:3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4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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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

1、破产债权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债权申报的期限

正常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补充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1)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申报人有过错)

3、无需申报的债权

无须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总结:职工劳动债权)

具体处理

(1)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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