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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特殊债权申报

更新时间:2018-04-25 13:27: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0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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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特殊债权申报”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
特殊债权申报

1.未到期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3.未定之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连带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清偿总额不超过债权额。

6.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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