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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的特征、分类

更新时间:2018-05-15 10:56: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0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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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的特征、分类”学习时将物权法律制度掌握,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没有辛勤的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

物的特征、分类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

(1)不动产(2)动产

(2)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动产,如:车,电脑等;

(二)物的特征 ★

(1)有体性

仅指有体物。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

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

(2)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需要的有体物

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等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

(3)人的身体之外

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

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等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相关练习题请看第二页

【2013-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ACD

【解析】所有权属于物权,所有权客体需要满足物权客体的特点,月球表面不具备可支配性,不能成为所有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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