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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第十五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18-05-30 08:54: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0收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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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银行频道小编整理发布《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第十五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为考生发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等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第十五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考点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上述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和工作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还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1)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4)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考点2 人民币

1.人民币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2.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

(1)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2)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3.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4)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考点3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考点4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银监会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这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考点5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4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这是由于两者的监管侧重点各有不同,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

(1)银监会监管对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银监会监管权力:非现场监督、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这些监督管理措施与行业自律及公众监督共同构筑起银行业监督的完整体系。

考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监管对象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银监会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考点 商业银行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依法须报经银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考点 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1.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3.总行和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银监会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考点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的定义:首先,从存款人看,存款是单位和个人在存款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其次,从存款机构看,存款是金融机构接受存款人的货币资金,承担对存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义务的行为。

办理存款业务的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考点 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商业银行对个人储蓄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对单位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由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考点 存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考点 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1.营业时间和服务收费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2。财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3.管理监督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第四节 反洗钱法

考点1 洗钱的概念、过程及方式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指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处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

(1)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2)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3)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

2.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洗钱者借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方法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建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什么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使用空壳公司。也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由于银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容易引起怀疑,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开始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进行洗钱,他们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做掩护,通过虚假的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5)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人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6)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的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一些洗钱者看中证券市场股价变化较大且交易难以被调查的特点,利用国际证券市场进行洗钱。还有一些洗钱者在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这种方式低价赎回.中间的差价则是通过保险公司“净化”的钱。

考点2 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及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①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②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③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④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⑤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⑦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⑧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⑨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2.银监会的反洗钱职责

①参与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③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④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⑤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考点20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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