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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商业银行的业务

更新时间:2018-06-07 11:01:1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3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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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处于基础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在基础阶段全面掌握知识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商业银行的业务”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本文金融法对商业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1、负债业务

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行金融债券;

(3)借款(同业拆借、向央行或货币市场借款);

(4)应付款

2、资产业务

运用资金的业务

(1)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2)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4)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3、中间业务

并不运用自有资金,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

(1)办理国内外结算;

(2)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3)从事银行卡业务;

(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5)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6)提供保管箱服务

二、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1.地位:存款是商业银行筹集信贷资金最主要、最基本形式。

2.分类:

按期限: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按存款人主体:单位存款(结算户存款和专用基金专户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按币种: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按支取的形式:支票存款、存单存款、通知存款(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前通知银行)、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

三、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

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财政性存款专营,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四、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3.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只能以“转账方式” 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4.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

5.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五、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一)贷款的种类

1、按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

自营贷款 自筹资金自主发放贷款,风险由贷款人承担

委托贷款,贷款人代为发放、监督、收回,贷款人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特定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并对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补救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

2、期限

短期贷款 ≤1 年

中期贷款 1 年

长期贷款 >5 年

(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贷款人的义务:

答复义务 (1)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2)短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长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贷款人的限制:

财务要求:(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2)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担保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但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关系人贷款:

(1)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两不得: ①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禁止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①不具备借款人资质和条件;

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③建设项目贷款未取得批准文件;

④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

⑤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

⑦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收费要求:自营贷款、委托贷款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垫资要求: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贷款期限规则:

贷款期限规则

设定:自营(不超过 10 年)超过10 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不超过6个月)

展期:

短期(≤1 年):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5 年):不得超过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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