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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兵团医师执业注册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18-06-07 13:40: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0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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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责任主体:兵团卫生计生委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 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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