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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保险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更新时间:2018-06-13 14:15: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7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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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处于基础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在基础阶段全面掌握知识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保险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本文金融法对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1.投保人的义务

支付保险费( 最基本 、最主要)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3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危险增加通知

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后通知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接受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止损费: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施救费用等。【提示】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 保险金额

查证费: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诉讼费: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及其他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3.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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