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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

更新时间:2018-06-18 08:4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9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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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学习时将合同法律制度考点掌握,没有辛勤的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广大考生加油!
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2)受欺诈

(3)受胁迫

(4)显失公平

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按诚信原则处理。

2.法律后果

(1)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受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可诉请撤销。说明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判决。

(2)被撤销之前有效,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3)被撤销:后果与无效行为完全相同。

(4)撤销权有存续时间,消灭撤销权情形

①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

②重大误解知道应当知道之日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没有行使

④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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