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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法律法规考点:工程担保制度

更新时间:2018-06-14 11:27:1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46收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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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一级建造师考试很难,要想拿下一建证,一定要付出十二分的努力,必须采取提前备考,全面复习的学习策略,今天我们就来学习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 工程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足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同、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小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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