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考点:第十五章所得税的列报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准则规定进行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解读】
1.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的金额,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列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当期发生额是编制所得税会计分录的金额;所得税费用是在利润表上列报的金额;
2.在个别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指企业多交或少交所得税而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抵销后多交所得税的在其他流动资产列报,少交的在应交税费列报)可以以抵销后的金额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金额列示;
(1)当年应交所得税为 100 万元,已经预交 150 万元,则年末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50 万元。
(2)当年应交所得税为 100 万元,已经预交 80 万元,则年末在“应交税费”项目列报 20 万元。(3)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 170 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余额 100 万元,则可以在“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列报 70 万元,也可以分开列报。(4)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 70 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余额 100 万元,则可以在“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列报 30 万元,也可以分开列报。 3.在合并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不同企业间的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抵销列示,除非涉及的企业有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有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和清偿负债同时进行。(如母子公司、国家特批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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