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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第二十章商誉有关的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8-07-17 11:14:2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3收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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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强化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第二十章商誉有关的所得税”本文分享第二十章所得税内容,本文非常重要, 近三年连续考核主观题,应高度重视。本章最大特点是专业性强,希望考生掌握。
商誉有关的所得税

1.企业合并即为税法上叫企业重组,税法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2.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商誉:

(1)如果合并是一般性税务处理(即应税合并),被购买方应视为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转让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均按公允价值入账,并等于计税基础,此时商誉的账面价值也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2)如果合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即免税合并),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入账,而被购买方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未缴税,计税基础仍然是原账面价值,从而取得的资产、负债产生递延所得税,并进一步影响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和商誉的金额,此时商誉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0 之间的差异不再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

3.在同一控制下,由于合并方按账面价值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因此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4.不同情况下商誉的计算:

5.购买方在合并前本企业已经存在的可抵扣差异及未弥补亏损等,可能因为合并后很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该确认不应成为合并的组成部分,不应影响合并中的商誉或合并损益;

6.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差异,在购买日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确认,但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若预计未来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且该事实在购买日已经存在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合并商誉,不够的冲减所得税费用;若由于新的事实或购买日 12 个月后预计未来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计入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金额;(如企业在购买日已经研发成功的专利技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确定,在购买日后通过老师论证,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购买日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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