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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一

更新时间:2018-07-24 10:15: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58收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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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处于提高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一”本文分享中级经济法必考考点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必考考点1】民事行为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18周岁)

16周岁以上(≥16周岁)不满18周岁(<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

“条件”发生与否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期限”必然会到来;其发生的时间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

3.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必考考点2】仲裁

1.仲裁适用于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效力

双方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另一方:

在法院受理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在首次开庭后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

(4) 私自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的。

6.仲裁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考考点3】诉讼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必考考点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2、中止、中断和延长

【必考考点5】代理

1.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代理,应由本人实施。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表现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

3.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拥有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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