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结算纪律
更新时间:2018-08-01 09:00:20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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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结算纪律”历年考试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各种题型都有涉及,难度主要在于需要分辨和记忆的内容比较多,需要同学们引起重视。
考点30:结算纪律
一、对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一)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三)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四)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对银行的要求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二)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三)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四)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五)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六)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七)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八)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单选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结算纪律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B.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可以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
C.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可以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附加条件
D.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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