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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事项六注意

更新时间:2018-08-06 09:24: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24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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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评标阶段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为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委在评标中,应注意哪些问方面的情况呢?笔者结合实践,整理归纳如下:

一、进入评标现场,评委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集中保管;如发现其中的投标人与自己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委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五、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对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5、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的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6、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五、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应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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