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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地点

更新时间:2018-08-10 09:2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5收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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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3--14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温馨提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地点”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各设区市。具体考试时间及考点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综合阶段考试:

2018年8月25日 08:30—12: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专业阶段考试:

2018年10月13日 08:30—11:00 审计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17:30—19:30 经济法

2018年10月14日 08:30—11:30 会计

13:30—15:3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17:30—19:30 税法

(二)考试地点。

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各设区市。

综合阶段考试江苏考区地点安排在南京市。

(三)南京、苏州、镇江、泰州考区会计科目考试时间的特殊安排

考虑到部分考区参加会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较多,考点和机位可能出现紧张,为优化上述考区会计科目考点和机位资源,2018年南京、苏州、镇江、泰州考区会计科目安排两场考试,考试时间分别为2018年10月14日08:30—11:30、13:30—16:30。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考生参加相关场次的考试。相关考区涉及的考生可在5月15日后登录网报系统查询考试时间安排,并以准考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参加考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应考人员应当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本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 考试开始前 40 分钟,应考人员应当凭本人准考证和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并接受监考人员审核。同时,应考人员应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简称《考场情况记录表》)“考生签字” 栏内签名,并拍照后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入座。

第四条 进入考场时,应考人员可以携带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铅笔、直尺和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品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

应考人员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应当存放在考场内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五条 应考人员入座后,应当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准考证正反两面不得涂改,背面必须为空白,伪造或者涂改准考证将依照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应考人员入座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应当由监考人员陪同,返回考场时应当重新拍照。

在同一考场同一时间,只允许 1 名应考人员暂时离开考场。

第七条 入座后考试开始前,应考人员可以登录计算机考试界面,核对考试相关信息。

第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应考人员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

第九条 应考人员由于答题需要可以向监考人员申请草稿纸。

第十条 如果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应考人员无法正常考试,应考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一条 因考试机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应考人员答题时间出现损失,应考人员可以当场向监考人员提出补时要求,由监考人员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如果应考人员因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停止考试,立即就医。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前,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或特殊情况需离场处理的,应当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至考站备用休息室,至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时,应考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指令,停止答题,将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回收。监考人员宣布退场后,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应考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五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 应考人员对试题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试题内容抄录或复制后带出考场,不得传播、扩散试题内容。

第十七条 应考人员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有关情况将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 年 6 月 3 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等 5项考试管理制度的通知》(财考〔2014〕6 号)中的附件 1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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