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标的物的提存
更新时间:2018-08-08 10:39:06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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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习题:有( )等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A.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
B.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
C.债权人下落不明
D.标的物不适用于提存
E.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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