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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标的物的提存

更新时间:2018-08-08 10:39:0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4收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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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即将开始,考生们又开始埋头苦读啦,小编整理分享了“2018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标的物的提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信息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Ctrl+D收藏本页!

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习题:有( )等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A.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

B.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

C.债权人下落不明

D.标的物不适用于提存

E.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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