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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8-09 08:49:1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1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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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公布10月27-28日举行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报考安全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 "兵团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考试顺利! 

各师(市)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兵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7号)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本年度考试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的规定,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采用不分专业的方式组织实施。凡符合以下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03年8月11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各师(市)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和现行规则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北京时间,下同)

10月27日上午0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0月28日上午0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三、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流程及办法

1.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网上缴费的方式。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或直接访问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认真阅读兵团考务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

2.报考人员通过链接登录进行网络注册,按照系统提示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打印报名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网上缴费后完成报名。

(二)资格审核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按属地划分进行。凡不属兵团单位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各师(市)考试管理机构不予审核确认。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经确认无误且相片上传成功后,打印本人所填报的《2018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定、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持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件,免试部分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以上均为原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严肃处理。

(三)缴费办法

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在网上进行缴费操作。按提示通过支付平台缴费完成后,点击“缴费”查看缴费状态,只有“缴费状态”中显示“缴费完成”字样才证明报名成功,否则将无法参加考试。

(四)报名、审核及缴费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8月13日-9月6日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8年8月14日-9月7日

(每天10:00-13:30 16:00-18:30 节假日休息)

网上缴费时间:2018年8月15日-9月8日

四、考试方式及注意事项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客观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客观题)、安全生产技术(客观题)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主客观题混合)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 应试人员考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全国统一组织实施阅卷工作。

(四)应试人员在考试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五、考点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兵直(乌鲁木齐市),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六、准考证打印

应试人员可在2018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期间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成绩查询

2018年12月底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登录兵团考试信息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

八、考试用书及大纲

201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 1)。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1003室

电话:010-64965024 64913859

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九、考试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每科40元。

附件:1.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

2018年8月8日

附件1: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第81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18号、第76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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