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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同步练习题:保证

更新时间:2018-08-13 11:05: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7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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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10月13日-14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特分享“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同步练习题:保证”学过的知识点是否掌握?掌握程度如何?下面跟随环球网校一起来看看经济法习题。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借款数额为 30 万元。甲以自有的一辆价值 10 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甲又请求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为没有约定,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应当先要求丙以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乙即可以先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乙应当先要求甲以抵押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

【单选题】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B、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重新订立保证合同

D、认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单选题】甲从乙银行贷款 200 万元,双方于 8 月 1 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 8 月 3 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押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答案】A

【解析】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因此选项 B 的说法错误。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轿车没有交付,因此质权没有设立。因此选项 CD 的说法错误,选项 A 的说法正确。

【多选题】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有( )。

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

C、损害赔偿金

D、实现债权的费用

【答案】ABCD

【解析】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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