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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审计师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六章第三节

更新时间:2018-08-15 09:13:3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8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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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初级审计师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六章第三节”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审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审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第四部分 法律

第六章 公司法

第三节 股份公司

知识点一、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知识点二、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自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也不得转让。

3、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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