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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计委关于做好2017-2018考核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9-10 09:15: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0收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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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为环球网校分享“徐州市卫计委关于做好2017-2018考核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请认真阅读。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徐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企业卫生处,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进一步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及《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卫规(医政)〔2015〕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7-2018考核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本考核周期为2017年1月-2018年12月。

二、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对象为2018年1月1日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主要执业机构为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在职医师和退休返聘医师),主要对相关医师在2017-2018考核周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内容

1、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进行测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理论考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由考核机构组织医师参加相关考试。

(2)实践技能考核。由各考核机构指派相关单位、部门或科室组织考评。

(3)同行评议。考核机构可以在省、市、县(市)考核老师委员会中抽取老师进行集中评议,也可以组织本单位老师进行集中评议。手术科室的医师自行申报所能做的手术类别,考核机构根据医师申报抽取相关手术病历进行评议;其他医师随机抽取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或工作资料进行评议。

同时,对考核对象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评议。

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还应依据《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还应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进行专业考核。

(4)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职称晋升考试(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可直接认定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3、工作成绩基本内容包括: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工作的质、量情况;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完成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4、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5、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师定期考核系统,考核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及时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客观获取相关信息,并及时录入“系统”。

6、考核评价工作采用《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各考核机构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四、考核程序

(一)一般程序考核。

(1)参加考核的医师填报《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于2018年11月5日前提交至医师注册所在的主要执业机构(被考核机构)。

(2)被考核机构将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情况于2018年11月15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被考核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于2018年12月20日前组织完成业务水平测试;

(5)考核机构在2019年1月31日前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的“医师定期考核”模块录入考核结果,同时报批准其考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书面通知被考核机构。

(6)因外出进修、出国学习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次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必须在考试前一个月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组织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并盖章,交考核机构。经考核机构同意后,上报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

(二)简易程序考核。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须于2018年9月10日前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并向主要执业机构(被考核机构)提出申请理由,提交述职报告(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等内容)。

(2)被考核机构签署意见后,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被考核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于2018年10月2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简易程序审核的医师应接受一般程序考核。

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为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执业经历的计算日期截止为2018年12月31日)。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徐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规范考核。

1、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徐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及时制定考核方案并上报备案。要对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并为考核机构指定被考核机构。

2.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组织参加考核的医师及时提交《医师定期考核表》,对主要执业机构为本单位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按考核程序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向所属考核机构报送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

3.业务测评的考核内容和方式由考核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4、各考核机构对定期考核合格的医师,要及时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2017-201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印章,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

(三)强化管理,加强督导。

1、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报其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2、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我委指定的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应的时间节点完成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3、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级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4、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到各考核机构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违反相关规定机构和医师个人,按《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处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考核机构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剑梅;联系电话: 85608806,15162010909;电子邮箱:xw55831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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