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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第一批次)

更新时间:2018-09-11 09:34:3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617收藏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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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9月8日至9日共两个批次,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考后及时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第一批次)”,以方便广大考生对答案、预估考试分数。具体真题内容如下:

简答题

1.(本题6分)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的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认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题干】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无权。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考点】公司法

(2)【题干】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能。根据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考点】公司法

(3)【题干】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能。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考点】公司法

2.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贷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人。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提示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

(2)甲公司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没有支付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题干】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根据规定,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解析】

【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2)【题干】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解析】

【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3)【题干】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3.(本题6分)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 000万元及其利息。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题干】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易说明理由。

【答案】不符合。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故乙公司应向丙银行交付租金。

【考点】合同法

(2)【题干】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能。根据规定,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题中,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 000万元及其利息。

【考点】合同法

(3)【题干】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无权。根据规定,先抵押后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题中,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说明已进行抵押,若未抵押,则抵押权不设立。

【考点】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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