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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提炼: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8-09-30 11:09:0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4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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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整理发布“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提炼: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等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知识点:《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一)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包括:

(1)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2)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3)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注意】申请人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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